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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经杂志
文|《财经》记者 樊瑞
编辑|朱弢
16家车企签署仅两天的《汽车行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承诺书》(下称《承诺书》)重要条款突然被删除。
7月8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声明表示,7月6日组织16家汽车生产企业共同发布的《承诺书》中,“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涉及“价格〞表述,表意不当,有违“反垄断法”精神。声明表示,将上述条款从《承诺书》中删除。
一份意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业性文件,为何在签署两天后即进行修改?其中对于“价格”的表述有何不当?企业在“抱团取暖”的同时,如何避免违反《反垄断法》?
源起汽车价格战
16家车企签署《承诺书》的背景,是持续了数月的汽车“价格战”。
2023年以来,车企之间为提振销量,展开价格战,燃油车与新能源车、自主品牌与合资进口品牌皆卷入其中,并有逐步白热化趋势。
年初,特斯拉率先降价,最高4.8万元的降幅让特斯拉Model Y、Model3系列价格下探至20万元-30万元价格区间。随后,蔚来、小鹏、零跑、哪吒、比亚迪、极氪、问界等品牌纷纷降价促销。此后,价格战的战场从新能源领域扩展至传统油车,东风汽车集团在湖北省开启了限时补贴,雪铁龙C6最高9万元的补贴被业内称之为“自杀式降价”。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近50个汽车品牌、上百款车型通过降价、补贴等方式加入到价格战中,优惠幅度普遍在3万元-9万元,力度史无前例。
第一财经援引多个汽车经销商人员的话称,价格战此起彼伏致使车市价格秩序更为混乱,消费者对于车辆优惠的预期被抬高,很多汽车经销商只能被迫加入降价序列,利润也被进一步蚕食。
对于这一情况,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曾在3月22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发文呼吁,此轮降价的炒作应尽快降温,使行业回归正常运行状态,确保全年行业健康平稳发展。
6月30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的“中国汽车经销商库存预警指数调查”显示,目前,经销商经营状况仍然不及预期。新车价格下探严重,裸车毛利较低。需求不足依然是当期汽车市场的主要矛盾。调查显示,对于上半年销量任务完成情况,21.3%经销商表示可以按计划完成,31.7%的经销商完成率在80%以上,有11.7%的经销商表示完成率不足50%。
在此背景下,7月6日的第13届中国汽车论坛上,主办方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携手16家车企代表联合签署了《承诺书》,引发业内外关注。
《承诺书》的主要内容有四条。其中第一条即为,坚持遵守行规行约,规范市场营销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参与签署的16家车企包括中国一汽、北汽集团、江汽集团、东风汽车、广汽集团、吉利汽车、上汽集团、中国重汽、长城汽车、长安汽车、奇瑞汽车、比亚迪、蔚来、小鹏汽车、理想汽车以及特斯拉。几乎涵盖了中国所有主流汽车厂商,它们大约占据了中国汽车市场90%以上的份额。
这些车企签署《承诺书》的目的是,“为维护良好的汽车市场秩序,共同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积极稳定和促进汽车消费”。
涉嫌达成垄断协议
然而,就在《承诺书》签署两天后,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就发布声明称:协会认识到承诺书中“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涉及“价格”表述,表意不当。将上述条款从承诺书中删除,并敦促16家及其它汽车生产会员企业,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指南、规章,自主定价、公平竞争,共同为产业规范健康创新发展贡献力量。
那么,《承诺书》中的表述有什么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韩伟表示,签署《承诺书》的车企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承诺书》中“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表述,涉嫌对竞争者之间的自主定价机制造成不当干涉,因而有违反《反垄断法》第17条价格相关横向垄断协议规定的嫌疑。
韩伟表示,价格是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运行的关键信号,确保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性非常关键,各国反垄断法都将“横向价格合谋”作为最重要的打击对象,一些国家甚至为此设置了刑事责任。
中国《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全国律协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黄伟表示,《反垄断法》禁止企业间自主达成,或由协会组织达成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即通过统一涨价、定价等方式,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
在黄伟看来,《承诺书》中有关“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表述,有暗示存在所谓“正常价格”、企业定价应当对标“正常价格”之嫌,可能会引发固定或变更价格的协同行为,从而排除、限制行业内的价格竞争。
黄伟认为,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在发布的声明中强调,会敦促企业“自主定价、公平竞争”,说明该协会也意识到问题所在。
韩伟还指出,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21条的规定,即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承诺书》的签署对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良好的汽车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积极稳定和促进汽车消费有必要意义。同时确有必要规范市场营销活动,避免肆意降价等乱象发生。
对此,黄伟认为,即使考虑到车企价格战背景,《承诺书》中有关价格表述也不合理。“价格是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行业组织和汽车厂商一起固定价格,从长期来看,对于产品技术、服务质量、行业竞争和消费者福利的提升都没有好处。”黄伟表示。
“《反垄断法》的首要目的就是要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意味着对于各种垄断行为要进行坚决预防,如果实施要处以极重处罚,这是反复实践论证的结果”。在黄伟看来,通过签署《承诺书》达到遏制不正当竞争的逻辑并不成立,企业不应在“抱团取暖”中生存,只有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优秀的企业才能脱颖而出,消费者才能获得最大福利。
猪企“互不挖人”也有争议
无独有偶,此前四大养猪企业发起“互不挖人公约”,同样存在争议。
6月20日,在牧原集团举办的第十八届养猪节共创共享论坛上,牧原集团联合温氏、双胞胎、正大向四大养猪企业向行业发出倡议,尊重行业秩序,打造商业文明,并签署“互不挖人公约”。公约具体内容为:为减少内卷,文明发展,我倡议:不挖人,不拆台。如有违约,加倍反制。
韩伟告诉《财经》记者,养猪企业的“互补挖人公约”同样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17条中,即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分割原材料采购市场”。他认为,劳动力资源是劳动力市场的“原材料”。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反垄断辖区显著加大了对劳动力市场的执法力度,中国也出现了相关司法案例。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一起案件的判决,认定台州市十五家驾培单位签订的联营协议和自律公约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其中包括“限制教练车辆及教练员流动”,因而终审判决涉案的联营协议和自律公约无效。
韩伟表示,在当前就业环境下,这类影响劳动力自由流动、损害劳动力市场竞争机制的协议,可能会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值得重视。
但黄伟对此有不同看法,四家养猪企业“互不挖人公约”并未直接触及垄断协议,但如果企业彼此在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等方面上达成一致,均不积极进行技术、产品研发、引进新人才,甚至限制彼此开发、购买新技术,则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中的垄断协议,即“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企业需加强合规意识
无论是车企的“承诺”,还是猪企的“约定”,本意在“抱团取暖”,但却折射出合规意识不强的共通问题。
韩伟指出,公平竞争秩序是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垄断协议是对这一推动力的严重破坏。近期这些现象的出现,说明中国竞争文化的培育和竞争秩序的建设仍是艰巨的任务,部分企业、行业协会的竞争合规意识颇为缺失。
黄伟则指出,尽管中国的反垄断制度不断完善,但由于企业、行业协会缺乏反垄断合规意识与应对反垄垄断执法调查的经验,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并不少见。他强调,达成、实施垄断协议不仅会严重排除、限制行业内的正常竞争,影响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甚至是进入市场的权利,涉事企业还可能通过垄断攫取巨额利润、损害消费者福利,以至缺少创新动力(维权)、不思进取,最终扰乱市场原本的竞争秩序。更重要的是,一旦被执法机关调查甚至处罚,涉案企业不仅将面临巨额罚款,还会损害其公信力。
为此,黄伟建议,企业务必做好日常的反垄断合规,加强反垄断知识培训;企业要把握常见风险点位,在重大行动前规避反垄断风险;如果遭遇反垄断执法,需做好充足准备,积极配合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在起草《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并于5月15日发布征求意见稿。该指南立足于引导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垄断协议为主的反垄断违法行为,对相关法律风险予以了明确警示,并给出了认定标准和参考因素。
韩伟表示,希望该指南能够引起行业协会和相关成员企业的重视,推动竞争合规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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